長照補助|住宿機構補助方案取消排富 最高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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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長照機構住民及家屬的經濟負荷,112 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提供每人每年最高 12 萬元補助額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今年度取消稅率階梯式補助設計,不設排富條款,符合條件者應於 113 年 3 月 1 日前提出申請。 

此方案補助對象為具有本國國籍的機構住民,限住民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 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如為身心障礙中度以上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且 112 年度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或未經評估或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的既 有住民,112 年 1 月 1 日前已實際入住機構,於 112 年度延續入住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可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入住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或證明、存摺影本、身障證明或長照需要等級認定等文件,逕向當年度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如 112 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則逐月檢核住滿 1/2 日曆天的月份,每月依比例給予補助金額。 

衛生局提醒,已離開機構或已歿的住民,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由住民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不過當年度如已申請其他相同類型補助,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等,則不再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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