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移工|泰勞返國休假證明書 增加起訖日欄位 3/27公布生效 申請出境通關時續聘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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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後,取消外勞在台工作滿三年須出國一日規定,為避免泰國勞工在機場通關受阻,無法順利返臺,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會協助開立「返國休假證明書」,作為在各省勞工單位辦理出境手續的證明。該處近期調整「雇主同意返國休假申請書」,增列泰國勞工工作起訖日欄位,新表單3月27日公布生效。

依規定,泰國勞工返國休假時,需在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並提供續聘相關證明,申請出境通關證書(JO NHGO.12)。為避免續聘泰國勞工無法出示相關續聘文件,導致出境返臺過程受阻,泰辦處自2018年6月起協助開立「返國休假證明書」,作為勞工續聘工作的佐證資料,但非強制必備文件。

依規定,申請此項證明書,需檢附雇主同意返國休假申請書正本2份,以及勞工護照影本、勞工居留證影本、來回機票影本、續聘或接續聘僱或轉換雇主函影本、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影本,以上資料各提供一份。

申請開立證明書,無需驗證費用,另為避免內容謄寫錯誤遭退件,申請書限以PDF檔案輸入,不可手寫。如文件正確無誤,原則隔天可領件,有其他因素致文件無法簽核則會順延。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只要在臺更換新雇主或重訂新契約者 ,應申請此項證明書,提供各省政府勞工單位更新工人在海外工作的原始資料。如原始從泰國入臺契約期限未滿,可攜帶原始契約代替,不需辦理返鄉休假證明書。

此外,如泰國勞工臨時返鄉,來不及申請返鄉證明時,勞工處說明,可用新簽訂的勞動契約代替,但須留意雇主及勞工資料各欄位都應確實填寫,且須註明續聘日期正確完整。因續聘,接聘,轉聘已成立,工人也可證明屬實,因此勞動契約不需經泰辦處驗證,請工人至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親自說明其中原因即可

勞工處也提醒,申請書中有關返國休假期間部分,應以機票來回日期為準,同時護照效期必須為6個月以上,如有不足,須盡快換發新護照,避免無法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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