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新北處分違反勞基法 未給加班費最多 員工離職 雇主知悉性騷擾仍應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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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21日公布今年第三波違反勞動法令名單,共計有294家業者,總裁罰金額逾1,800萬元,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有197家,共罰鍰1,318萬9千元,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67家,其次為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有41家;至於使勞工超時工作,則有36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計有3家。

近期發生多起性騷擾案,Me Too風潮持續延燒,此次公布名單亦有2家事業單位,於知悉工作場所性騷擾情事卻未妥善處理,分別遭勞工局開罰5萬元。完整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

勞基法部分,為今年3月至4月受裁罰的對象,其中LED大廠東貝光電公司因經營困難及虧損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亦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影響勞工權益重大,且該公司僱用勞工人數達百餘人,因此遭加重裁罰計114萬元。另統聯客運及指南客運均因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兩家公司分別已是第9次及第7次違反同一規定,各遭重罰85萬及65萬元。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應於10日前預告;1年以上3年未滿,20日前預告;3年以上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未依上述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則有3家,其中2家事業單位於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後,未積極了解事發經過、未給予申訴人公平陳述意見的機會、未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且因調查方式及過程顯未設身處地關懷申訴人感受,也未以公平、公正及審慎態度處理;與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規定不符,分別遭裁罰5萬元。另一家則是對受僱者生理假請求有不利處分,裁罰4萬元。

就業安全科長王憶芬進一步說明,即使申訴人已離職,雇主仍需有調查或後續處理。此次受處分事業單位,申訴人雖已離職,但雇主處理過程未詳加詢問,只因行為人否認有性騷擾情事就結案,或者雖有調查,但未遵守保密原則,因此認定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王憶芬表示,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關鍵並不在於判斷是否確實有性騷擾情事,而是在知悉員工申訴後,就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隔離行為人與被騷擾人、對員工實施相關宣導及性別平等教育訓練,僱用人數3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進而建立友善職場。

此外,有些事業單位因員工未提出正式的職場性騷擾申訴就不處理,勞工局長陳瑞嘉指出,雇主於「知悉」的當下,就有處理職場性騷擾的責任,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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