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實務需求,衛福部預告「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新增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為適用機構, 並考量死亡不可預期,前一年度機構有居住滿 90 日,雖課稅年度入住未達 90 日,仍有長照扣除額。
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衛福部公告之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且未被所得稅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者皆可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 12 萬元;失能者資格包括,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第 8 級,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以及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 90 日。
衛福部指出,為配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與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及實務需求,提出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 衛福部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說明,這次修法主要是修正失能者資格,以往在問答集已將民眾使用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符合長照扣除額的適用機構,這次將該資格明定在法規內。
吳希文指出,考量死亡難以預見,為避免影響民眾稅賦減免權益,參考財政部 111 年 12 月 8 日台財稅 字第 11104611830 號函之建議,放寬得適用資格,於資格中增加入住機構期間死亡,於課稅年度入住日 數未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