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到職後若出現溝通困難、照護能力不符或工作配合度不佳,雇主可以換人嗎?答案是可以,但不能只以口頭方式要求移工離開,仍須依法完成協調、轉出、解約或返國程序。
外籍看護不適任有哪些常見情況?
雇主認為外籍看護不適任,常見原因不一定都是工作態度問題,也可能是語言、經驗或雙方期待不同所造成。
- 聽不懂中文或台語,經常產生溝通誤會。
- 照護經驗與長輩實際需求不符。
- 不熟悉翻身、移位或日常生活協助。
- 生活習慣、作息及工作認知不同。
- 經多次提醒後,工作配合度仍未改善。
- 工作表現已影響被照顧者安全。
有些問題可透過雙語溝通、示範及再訓練改善;若輔導後仍無法符合家庭需求,再評估依法轉出或重新媒合,通常較能保障雙方權益。
外勞不適任,可以直接解約嗎?
雇主不能只以口頭方式要求移工立即離開住所或強迫返國,也不應在程序完成前任意扣留薪資、護照或居留證。
建議先由雙語服務人員確認問題來自語言、技能、工作認知或配合度;若已涉及暴力、偷竊或安全疑慮,應優先保護被照顧者,並視情況聯絡警察、地方主管機關或1955專線。
若輔導後仍不適任,雇主與移工可合意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依現行規定,取得轉出許可後,原則上有60日辦理轉換;若已找到符合資格的新雇主,也可依規定採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官方資料:勞動部-轉換雇主與承接移工
外籍看護不適任的合法處理流程
記錄問題並確認安全
記錄發生時間、具體狀況、溝通內容與改善結果。描述客觀事實,比只寫「態度不好」更有利於後續協調。
由雙語人員協助溝通
確認移工是否理解工作內容,並給予合理的學習及改善時間,避免將語言隔閡誤判為拒絕配合。
選擇轉出或返國程序
雙方同意轉換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轉出;如合意提前終止聘僱並安排返國,原則上應於約定終止日前14日,將資料送交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解約驗證。
確認遞補資格並重新媒合
家庭看護工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聘僱許可經廢止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申請遞補,實際仍以勞動部個案審查為準。
工廠、營造業及其他產業移工不可直接比照此項家庭看護工特別規定,應依業別、終止原因及個案條件確認。
法規資料: 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就業服務法》第58條
更換外籍看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目前沒有全台統一的「換人費用」或固定違約金。實際費用應依終止原因、原仲介服務契約、已完成的服務項目,以及後續選擇國內承接或海外引進而定。
部分仲介可能依個別服務契約提供媒合保障,但期限、適用條件及退費方式,仍應以雙方簽訂的契約為準。
外籍看護轉出後,照護空窗期怎麼辦?
原移工轉出至新看護到任前,家庭可依需求撥打1966詢問長照資源,或評估居家服務、喘息服務、日間照顧及家人短期輪班。
- 撥打1966詢問可使用的長照服務。
- 評估承接正在臺灣等待轉換的外籍看護。
- 提前安排家人或合法照護人力短期支援。
- 同步準備遞補及重新媒合所需資料。
國內承接通常可減少等待海外招募及入境的時間,但仍須完成資格審查、接續聘僱通報及工作許可程序。
雇主不得借用他人名下的外籍看護、聘請失聯移工,或讓移工到未經許可的地點工作,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
如何降低再次遇到不適任看護的機率?
正式媒合前,應完整說明被照顧者狀況、日常工作內容及家庭環境。條件越清楚,越能降低雇主期待與移工能力之間的落差。
- 被照顧者身體狀況與行動能力。
- 是否有失智、夜間照護或情緒行為問題。
- 每天需要協助的照護與家務內容。
- 家庭作息、居住環境與休假安排。
- 希望具備的語言及照護經驗。
- 面談時確認雙方對工作內容的理解。
外勞不適任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不適任可以直接換人嗎?
可以更換,但須依法完成溝通協調、轉換雇主、終止聘僱或返國程序,不能只以口頭方式要求移工立即離開。
移工轉出後,一定要等60天才能申請下一位嗎?
不一定。家庭看護工若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聘僱許可廢止逾1個月仍未完成接續聘僱,原雇主可依規定申請遞補。
外籍看護不適任一定可以免費換人嗎?
不一定。法規沒有統一規定免費換人的期限,實際應依原仲介服務契約、終止原因及個案狀況確認。
工廠或營造業移工也適用滿1個月遞補嗎?
不能直接比照。聘僱許可廢止逾1個月可申請遞補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家庭看護工;產業移工應依各業別及個案條件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