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七日臺北報導】 為維護市售肉類加工產品之安全與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將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將於近日啟動 「114 年肉類加工產品稽查專案」,將抽查全國 130 家肉類製造工廠,加強查核業者是否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落實自主管理,違反者將處以罰鍰。
食藥署中區管理中心主任陳姿伶表示,保障消費者之食品安全及權益,每年都會抽查肉類加工工廠,114 年預計抽查 130 家,本次專案稽查重點包括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 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HACCP) 準 則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 定情形,及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加強抽驗原料肉檢驗動物用藥殘留,及肉加工成品檢驗食品添加物或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項目等;倘查獲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113 年稽查 137 家肉品加工廠
113 年則稽查相關業者 137 家,查核其肉類加工製程、環境及人員衛生等項目。
113 年度查核結果,部分業者有加工作業場所地板積水、製程使用之器具不潔等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之缺失,另查有業 者未依規定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或未落實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準則」,經命業者限期改正後,其中 4 家業者 GHP、7 家業者 HACCP 及 2 家業者之電子申報追溯追蹤仍複查不合格,其餘均複查合格。
113 年專案同時抽驗原料肉及肉加工成品共 計 246 件,分別檢驗動物用藥殘留、食品添加物或衛生標準等項目,其中肉加工成品 1 件檢 出防腐劑含量不符合規定,另亦查獲 5 家業者貯存逾期食品。
違反食安法 最高罰鍰達 2 億元
食藥署指出,倘經查獲不符合 GHP 準則、 HACCP 準則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規定等且複查不合格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分別以食安法第 44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或 以第 48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並加強製程、環境及個人衛生等自主管理,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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