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署 112 年 8 月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並在 12 月下旬將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從原先的 90 天延長為 120 天,以比照專案引進營造移工的相關規定,維持一致性。依據相關規定,勞動部近日修改申請招募許可的相關文件效期,延長為 120 天。
依據目前一般營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的作業流程,雇主需先檢具公司近 3 年承攬業務、 近 1 年聘僱本國人數量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
原規定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為 90 天,但 112 年 12 月下旬內政部已修改規定,延長為 120 天;因此勞動部也於本週配合修改了「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的第二點規定,其中第 11 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的文件期限,由最近 90 日改為 1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