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中階人力相關法規,以 及部會機關改制名稱變更等,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部分相關申請書表,共 98 份。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修正 46 份書表,「外國 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修正 52 份,即日起,線上申請書表已全數更新。
勞動部表示,98 份申請書表修正,首先是為配合被看護者初次申請與接續聘僱家庭看護移工 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其類別增加如失智症輕度以上、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 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及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 託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等。
其次是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刪除機構達 100 床規模分級採計護理人員人數的規 定。修正為核計可聘僱機構看護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護理人員與本國看護工人數合計人數。 配合擴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修正,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 6 年以上即可轉任中階技術人 力、新增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納入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工 作。
書表配合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序,雇主因故無法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或用於國內申請聘僱外國人,不論事由為何,均無須再提出延長 效期,一律得於許可屆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再持該許可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指出,日前部分機關改制變更名稱,申請書表配合修正,包括農委會改成農業部、經 濟部工業局改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內政部營建署改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及《性別工作平 等法》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