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健檢|雇主聘僱移工 應留意定期健檢期限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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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有雇主因工作繁忙,忘記安排所聘僱的移工到醫院做定期健康檢查,直到被通知後才發現逾期辦理遭致開罰。21世紀全球外勞集團協理林翠娥提醒雇主,須特別留意辦理各項健檢的期限,以免被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依就服法第57條第5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可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林翠娥指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國人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進行入國健檢;如果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另在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的30日內,應安排所聘僱的移工進行「定期健檢」。該辦法第11條亦有規定,外國人因轉換或工作,或是機構變更負責人等其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的狀況,若已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者,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林翠娥協理並強調,以往健檢無論合格與否,均須至各地衛生局備查才算完成,但目前相關流程已經簡化。如外國人定期健檢合格,醫院會將結果直接上傳衛生局。如果有不合格項目,雇主應於移工完成治療、收到複檢診斷證明次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資料送衛生局備查,如超過期限一樣會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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