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雇主聘僱移工如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通知移工工作及住宿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但常有雇主因一時疏忽,逾期向主管機關通報而遭致罰鍰處分。現在勞動部已新增網路通報方式,不再受限於書面送達,對雇主來說,更為方便。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5項及第47條規定,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如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7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如未於變更後7日內通知,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以往移工變更住宿地點,僅能採取書面通報方式,並有7日內必須完成通報的限期規定。有些雇主因為工作忙碌或忘了在限期內完成通報,而遭致開罰。現在勞動部增加網路通報,雇主可藉由手機或電腦、筆電通報,不再限於書面送達,較以往更為方便。
但須提醒雇主,如所聘僱的外國人身份為中階技術人力,在變更住宿地點時,仍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辦理通知,以免受罰。
勞動部移工變更住宿地點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https://fwapply.wda.gov.tw/efpv/wSite/Control?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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