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10 月 12 日報導】根據 115 年第二季資料,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被罰鍰共 2,337 件,較去年同期 2,488 件減 少 151 件,另廢止許可 106 件較去年同期減少 51 件;雇主違法行為前三名分別是「聘僱未經 許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以及「指派所聘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移工沒有試用期 需依法聘僱
勞動部表示,移工沒有試用期,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必須經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方能受僱。近期部分仲介業者以三方或雙方合意方式辦理轉換,並在勞動部核發許可前,仲介即將移工帶至新雇主處,惟新雇主卻以不滿意移工表現為由在核發許可前即要求仲介再轉出移工、甚至再有其他雇主承接,導致聘僱關係混亂,原雇主恐涉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罰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而新雇主則將以非法容留處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提醒 雇主合法聘用外國人。
根據統計,115 年 1 至 6 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致罰鍰共 2,337 件,其中查 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仍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 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 國人」遭罰鍰有 826 件、較去年同期 794 件增 加 32 件,將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以新臺 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31 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461 件、較去年同期 455 件增加 11 件,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54 件。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指派所聘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 209 件、較去年同期 212 件減少 3 件,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廢止許可有 7 件。
第四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 「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74 件、較去年同期 105 件減少 31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 罰鍰,廢止許可有 3 件。
移工應按期健檢 勿借名給他人使用
第五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44 件, 較去年同期 55 件減少 11 件,將處新臺幣 6 萬 元至 30 萬元罰鍰。
其餘依序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16 件,較去年同期 37 件減少 21 件,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0 件。
還有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12 件,較 去年同期5件增加7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 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 件。
以及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 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8 件, 較去年同期 31 件減少 23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