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外技人力資格條件一覽表微修 補總薪資定義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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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8 月 26 日報導】勞動部 25 日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薪資基本數額及名額上限一覽表」,主要為微調文字以求明確, 並針對每月薪資規範相關定義補充說明。 

針對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的語文能力,有 3 種方式可符合資格:華語或英語的口語或聽力達 A2、國外大專校院學士且其護照國籍官方語言包括英語、前 3 年內曾來臺旅宿業實習 6 個月以上。 

此次修正針對華語能力部分,修正為「教育部華語能力測驗之口語或聽力」,明確採認依據。 另外由於外技人力也適用於在臺留學的僑外生,因此若採出身英語國家及學士學歷作為符合語 言能力的證明,此次修正為「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皆可適用。以實習經歷作為語言能力證明的規定,則未變更。 

針對在國內聘僱僑外生擔任旅宿服務工作,過去已開放雇主可自辦相關觀光、旅宿知識和技術訓練達 80 小時,就可符合技術條件,相關規定在法規修正過程中遺漏,此次修正重新補上相關文字,規定內容並無變更。另外,此次修正也補上主計總處總薪資定義:經常性薪資加上加班費與非經常性薪資,以利民眾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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