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期滿無故滯留海外 越南政府祭重罰  第 283 號議定 9/10 生效 盼遏止失聯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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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8 月 25 日報導】為加強管理赴海外的勞工,越南政府日前頒布第 283/2026/NĐ-CP 號議定,海外越南勞工於勞動契約或職業培訓契約終止後,為有正當原因而主動選擇逃逸、非法居留、違法滯留當地,最重可處 1 億元越南盾罰款。新規定預定 2026 年 9 月 10 日起生效,希望藉此遏止失聯問題。 越勞海外工作地,以日本、台灣佔大宗。據外媒消息,新規定發布以後,許多在日本逾期居留的越南籍人士,紛紛趕在新制生效前向當地入出境管理機關,完成核對身份的程序回國, 避免遭受行政處分。 

契約終止未返國 最重處 1 億元  

該議定內容規範勞動、社會保險領域,以及越南勞工依契約赴海外工作的行政違規處罰。 其中最關鍵的內容在於第 53 條明定,海外越南勞工在契約終止後,若非因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脅、強迫,且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違法滯留海外,將被處以 8 千萬至 1 億元越南盾罰款(約新台幣 9 萬 6 千元至 12 萬元)。 另外,越南勞工前往海外工作前,如未取得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出具的勞動契約登記確認文件,而直接與海外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將面臨 5 百萬元至 1 千萬元越南盾處份(約新台幣 6 千元至 1 萬 2 千元)。 

除對失聯越勞祭出重罰外,新規定同時也強化對仲介機構的管理,特別是違法招聘行為。 任何組織及個人在不具相關職能的情況下,向越南勞工提供赴海外工作的資訊、廣告、諮詢, 或者無合法招募資格而向越南勞工收取越南勞工赴海外工作的費用;強迫、拉攏、引誘或欺騙越南勞工非法滯留海外,以及偽造海外勞務經營許可證等行為,同樣也會面臨最高 1 億越南盾的重罰,同時應退還不法收取的款項、加徵利息。 

處分非法招募 強化仲介管理  

越南勞務企業的分支機構,若未經企業授權而在職責範圍或期間以外,從事輸出越南勞工赴海外工作業務,處分更重,分支機構將面臨 1 億 8 千萬元至 2 億元(約新台幣 21 萬 6 千元 至 24 萬元)的裁處。 

其他內容還有未經合法成立的招聘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處分4 千 5 百萬越南盾至 6 千萬元越南盾。以虛假廣告招募勞工,或以剝削、強迫勞動為目的招聘,雖然尚未達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將面臨 5 千萬至 7 千 5 百 萬元越南盾罰款。 

至於雇主未繳納、延遲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 則按人數訂定不同級距處分,最高金額為 7 千 5 百萬元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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