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勞動部修正外技人力申請文件規範  增列特登工廠資格認定函效期規定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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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8 月 20 日報導】勞動部 19 日公告修正外技人力申請文件規定,增列特登工廠資格認定函效期、漁船曾休業需附復業備案證明,以及家庭看護技術工的延長聘僱薪資證明可改提供切結書。 

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 2 點增第 7 項:「申請人 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認定者,應檢附申請日前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期間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漁船曾休業要附復業備案證明 

即特登工廠申請引進移工前,必須先向產發署申請的雇主資格認定函。因今年初經濟部已將「特定工廠移工資格認定函」效期縮短為 90 日,而 113 年及 114 年已取得認定函業者,認定函效期統一至今年 4 月 24 日失效。因此勞動部修正規範,特登工廠雇主若欲申請移工轉任技術人力,其雇主資格認定函必須符合經濟部規範的效期。 

另外,依據漁業署規範,如果漁船曾經申請核准休業,復業時必須通知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於第 4 點修正「海洋漁撈技術工作」的文件規範,要求曾休業者提出相關申請時,必須同時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復業證明。 

家看技術工薪資可以勞資切結書證明  

針對第 4 點的第 2 項,有關技術人力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的薪資證明,由於家庭看護技術工的薪資給付不涉及稅務問題,過去雇主可檢附給付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如自行製作的薪資條),此次修正為可檢附勞雇雙方切結薪資給付情形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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