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8 月 12 日報導】針對 112 年間因外籍移工租屋處發生火警,致新竹縣消防局游姓分隊長不幸殉職,涉案移工於官司定讞前已遣送出國,家屬質疑移民署「縱放人犯」;移民署 12 日強調,相關行政程序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絕無縱放情事。
媒體報導,新竹縣湖口鄉 112 年 12 月發生外籍移工宿舍火警,新竹縣消防局分隊長游尚樺在搜救過程中不幸殉職。檢方事後起訴涉嫌抽菸引發火災的失聯越南籍移工黎文潘、武世力 2 人, 惟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決無罪,移民署今年 5 月依法將 2 人遣送出境;家屬認為 2 名失聯移工涉嫌過失致死,官司還未三審定讞,就遭移民署驅逐出境,質疑移民署「縱放人犯」。
移民署指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知悉外國人涉刑事案件時,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通知司法機關;除有依法限制出國等情形外,得依法強制驅逐出國;該案 2 人遭查獲後,移民署依規定函文司法機關確認 2 人並無限制出境(海)或羈押等情事,確認後才依法執行遣送出國,相關作業均屬依法行政,並非司法程序尚未終結下擅自將涉案人員遣送出境。 針對外界質疑移民署為何不能持續收容涉案移工、等待刑事案件定讞,移民署進一步說明,依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行政收容外國人的目的,是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以執行,並非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不得以行政收容取代刑事羈押。
移民署表示,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收容人如有延長收容必要,須經法院裁定始得延長,且同一事件收容期間合計最長不得逾 100 日,若以「無限期收容」方式等待刑事訴訟終結,將有違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