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移工|畜牧業雇主資格認定函 效期 120 天  檢附登記證書、農保名單 採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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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7 月 15 日報導】畜牧場申請聘僱外籍移工前,應先向農業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現行規定,申請時應提供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個人或法人設立文件、農保名單等資料。 需留意的是,農業部所核發的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已調整為 120 日,符合條件的畜牧場, 應於期限內向勞動部提出初次招募申請,屆期將失效。 

藍領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6 條明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移工雇主範疇,其中畜牧業包含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 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雇主得申請引進移工。 

10 人以上農企業 按 35%核配 

有關核配比率,雇主屬於自然人身份或 10 人以下農民團體,本勞與移工比例 1:1;其他法人身份,則依農企業人數之 35%計算。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 2 千元,雇主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3 千元者,得提高核配比 5%,但仍以 40% 為限。 

「農業部審查畜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明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證明文件(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無則免附)、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證 明文件正本。各項文件應加蓋畜牧場及負責人印章。目前採書面、掛號郵寄申請。 

另外,若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屬停業或歇業、 違反《畜牧法》第 8 條或「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未辦理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變更登記,農業部將駁回其申請案。

停、歇業或未辦理變更 不予受理  

畜牧業申請雇主資格認定應備文件,其中一項為「畜牧場登記證書」。根據《畜牧法》第 4 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前述規模,依照家畜家禽類別而訂有不同隻數門檻。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家畜類別,牛隻飼養 40 頭以 上、馬 20 頭以上、鹿 40 頭以上、羊 100 頭以 上、豬 20 頭以上或兔 400 隻以上,就應辦理登 記。家禽部分則需達到達到 500 隻以上。 

根據農業部資料,目前登記有案的畜牧場, 全台有 1 萬家。若飼養規模達一定規模以上, 未依規定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可處 3 萬元以 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分別處罰。 

暫緩前往茲卡病毒流行地區;民眾如需前往, 應做好防蚊措施,包括穿著淺色長袖衣褲、塗抹政府機關核可的防蚊藥劑等。 

民眾自流行地區返國入境時如自覺可能感染茲卡病毒,應主動聯繫機場檢疫人員;返國後 2 週內如有不適,應儘速就醫並告知旅遊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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