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嘉市性工法裁罰基準 明確罰鍰級距  未訂防治措施 達五次以最高金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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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7 月 14 日報導】為使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裁處金額更透明,減少爭議,嘉義市政府近日訂定「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按違規次數加重處分。30 人以上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誡或懲戒規範, 或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首次違規可處 2 萬 元以上 4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加重至 5 萬 元以上 9 萬元以下,如持續未改善,累計至第五次違規就會以罰鍰上限 30 萬元處分。 

強化雇主防治責任 擴大對象  

新修性工法於 113 年 3 月 8 日正式上路,重點包括第 13 條強化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任, 增訂10人以上29人以下企業應訂定申訴管道, 且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受僱者 30 人以上企業應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內容包括教育訓練、申訴調查程序、懲戒處理 方式。被申訴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及僱用人時, 申訴人可依第 32-1 條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勞 動部今年 4 月 8 日進一步修正發布施行細則, 將董監事、持股 20%以上、位居特殊職位等六類人員明定為「最高負責人」。 

家事移工 同樣受性工法保障  

另外,性工法適用對象為所有受僱者,包含派遣勞工,而不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為限,因此家事移工也受同等保障。 

嘉市府裁罰基準規範,違反第 13 條第 1 項 第 1 款「僱用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未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首次違規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加重至 3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第三次違規處 5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第四次違規處 7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第五次以上違規,以罰鍰上限 10 萬元 處分。 

違反「受僱者 30 人以上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或未公開揭示」, 首次違規處 2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 次違規罰鍰自 5 萬元起跳至 9 萬元,第三次違 規處 10 萬元以上 19 萬元以下,第四次違規處 20 萬元以上 29 萬元以下,第五次以上違規, 以罰鍰上限 30 萬元處分。 

前述違規次數,是以同一行為人受違規裁罰之日起,往前回溯 5 年內,違反同一規定遭裁處的次數來計算。 

違規次數以同一規定 5 年內累計  

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未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最重可罰 100 萬元, 這也是家事移工雇主過往較容易疏忽的規範。 首次違規處 2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違規加重至 5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第三次 違規處 10 萬元以上 19 萬元以下罰鍰,第四次 違規處 20 萬元以上 39 萬元以下,第五次違規 處 40 萬元以上 59 萬元以下,第六次違規處 60 萬元至 79 萬元罰鍰,第七次違規增至 80 萬元 至 99 萬元,累計至第八次違規時,就會以最高金額裁處。 

性別歧視低消 每次增加 30 萬  

另外,性工法規範雇主對招募、進用、配置、 考績、陞遷及解僱等,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中性別歧視也包含懷孕歧視, 罰鍰已大幅提高至 30 萬元至 150 萬元。雇主違反前述規定,以及在提供教育訓練、福利措施、 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解僱時,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以此為解僱理由,根據裁罰基準,每次違規的起跳金額為 30 萬元。 

第一次違規處30萬元以上59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次違規加重至 60 萬元以上 89 萬元以下, 第三次違規處90萬元以上119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次違規處120萬元以上149萬元以下罰鍰, 累計至第五次違規時,則以最高金額 150 萬元 裁處。 

違反性工法第 32-3 條,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者,第一次違規處 1 萬元以上 4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違規加重至 5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第三次違規處 10 萬元以上 19 萬元以下罰鍰,第四次違規處 20 萬元以上 39 萬元以下罰鍰,第五至七次,級距分別為 40 萬元至 59 萬元、60 萬元至 79 萬 元、80 萬元至 99 萬元,累計至第八次違規時, 就會以 100 萬元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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