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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年限|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年限已屆滿可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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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年限|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年限已屆滿可再延長示意圖
外勞年限|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年限已屆滿可再延長​

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年限已屆滿可再延長

年限在6/30-12/31將屆滿者 可申請延長1年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對於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屆滿者的產業或社福移工,勞動部31日發函指出,自111年6月30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另對於先前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但未辦理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這次同樣給予補救措施,雇主可於111年7月1起至30日前提出申請,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聘僱許可;預估3萬多名移工受惠。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國際間仍屬嚴峻,且衡酌國內疫情發展變化快速,很難在6月30日前戛然而止,相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備、物資應有繼續採行與整備的必要,並得繼續執行特別條例相關措施,行政院4月15日函請立法院同意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1年;立法院會111年5月27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1年,至112年6月30日。

根據統計,自109年3月17日至111年4月底止,目前移工在台聘僱年限已屆滿核准延長案件有3萬543件,其中產業移工12年到期核准延長有1萬8,880人;社福移工核准延長有1萬1,663人,其中家庭看護工14年屆滿核准延長1萬993人。

勞動部111年5月31日發函指出,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就服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或雇主前曾依勞動部110年6月 15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7689號函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最遲不得逾111年12月31日止,以線上申請日或郵戳日為準,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原雇主未依勞動部先前5次發函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勞動部表示,原雇主得自111年6 月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在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卻未依先前函文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雇主要讓移工合法工作就須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這次在函文中比照先前給予補救措施,雇主須在111年7月1日至30日前提出申請,將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另外,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為移工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補行申請事由應經勞動部同意且日期不得逾111年12月31日止(以線上申請日或郵戳日為準)。

此外,勞動部110年6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7689號函規定申請期間為聘僱許可屆滿前後30日內,並不得逾111年6月30日,現今特別條例修正延長施行期間,勞動部同意放寬依前函申請者,個案申請期間以個別聘僱許可屆滿前後30日計算,得逾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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