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5 月 7 日報導】勞動部日前發布令釋,針對勞資會議紀錄依照申請次數做調整。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申請書已變更,送件前務必確認申請書、勞資會議相關文件是否已做相應的更新。自 5 月 11 日起,一律僅受理標註「新版法規」的申請文件,屆時若仍採用舊版文件,將視為文件不符,須重新送件。
勞動部 4 月 20 日發布勞動發管字第 1150503106D號令及附表,雇主如為初次申請, 應檢附申請日前 3 個月內舉辦之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於初次申請日 1 年內再次申請者,
視為初次申請,直接採用初次申請已審查通過的文件;非初次申請者,以及初次申請日一年 後再次申請,檢附切結書(附件二),保證已依法設立勞資會議且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提供最近一次勞資會議召開情形一覽表。
依條件 檢附會議記錄或一覽表
配合上述修正,勞工局於申請書更新相關文字,自即日起適用。
勞動部去年底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因此有關外國技術人力部分,引用法條已有變更,台中市 3 月下旬先調整無違反法令證明的法律依據,並自 4 月 1 日 起全面採用,以避免爭議。配合勞資會議規範的調整,勞工局表示,為確保申請作業的正確性,自 5 月 11 日起,僅受理載有新版法規條文的申請文件,勞資會議紀錄應檢附相關資料於申請書附表,屆時若仍使用舊版法條文件, 將會要求重新送件,提醒雇主及受委託辦理的仲介業者留意,以免影響引進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的進度。
台中市雇主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除申請書外,另須填具委託書、 工廠登記地實際營運切結書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確認工廠登記地具營運事實,無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歇業等情事。勞工局指出,基於強化雇主不實申請預防查核, 該局得依規定進行電話或實地訪查, 若工廠登記地不具營運事實,不予核發證明。
特定工廠有營運事實 仍可認列
另外針對 AB 廠部分,若雇主同時有「合法設立」的 A 工廠,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 「已申請納管,但未經地方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的 B 工廠,且 A 工廠無營運事實,B 工 廠經認定確有營運事實,得加註 B 廠資訊,認定雇主尚無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歇業情事。
因此在「工廠登記地實際營運切結書」中, 需敘明廠登地址是否有兩個以上不同公司招牌或兩個以上門牌。雇主須提供廠登地大門門牌照片、生產機具設備運作及現場營運情況照 片。屬 AB 廠者,應提出說明函併同證明資料, 包括特定工廠登記、工廠改善計畫及消防安全檢查資料,已申請納管但尚未經地方核定,應有說明函及調派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