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移工|雇主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勞動部核釋  初次申聘移工 檢附最近1 次勞資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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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4 月 22 日報導】勞動部近日核釋相關法規,明確規範事業類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藍領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時,須檢附向地方政府開立的無違反法令證明文件,其中為簡政便民,針對勞資會議檢附資料依申請次數修正,初次申請移工或外國技術人力,僅需檢附申請日前 3 個月內舉辦一次勞資會議記錄影本即可,非初次申請則維持 1 年 4 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紀錄依申請次數區分  

勞動部 115 年 4 月 20 日重新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藍領移工)招募許可時,以及核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5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第 5 條第 12(旅宿服務工作)及第 13 款(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及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 勞動部說明,自 115 年 4 月 20 日起,雇主無 論是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招募許可,或自境外引進及聘僱特定類別之外國技術人力,均依新規定備齊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依規定,雇主申請時須提出申請書或說明書, 並檢附以申請當月前 3 個月為基準、往前推算 6 個月之各項繳費證明,包括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保及職災保險費等單據或證明影本。若直轄市或地方政府可透過網路查詢相關資料, 則得免附。 

雇主還須檢附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及第 21 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但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新規定,對於勞資會議紀錄檢附文件依申請類型有所不同,初次申請者須提出申請日前 3 個月內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及切結書;於初次申請日一年內,再次申請者得免附文件。 

非初次申請 維持 1 年 4 次  

至於屬非初次申請或初次申請日後逾一年再次申請者,除提出切結書外,同時需檢附 1 年 內共四次,每 3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勞資會議召開情形,需簡列會議屆次、日期與時間、會議地點、主席以及勞資代表,並保證所列內容與留存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完全一致。 

勞動部強調,切結書內容亦明確要求雇主承諾依法設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並保證所提資料屬實。若有不實情形,將負擔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漁撈、農林牧或養殖漁業”自然人”雇主;以及雇主申請外國技術人力之家庭看護技術人力,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漁撈技術人力、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人力”自然人”雇主,在申請招募時不需檢附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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