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另立新法 補行申請規定修正  勞動部提醒 期滿續聘須於聘期屆滿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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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2 月 11 日報導】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工相關通知或申請,如需補行申請,針對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必須在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完成補行申請,且同一名外國人之期滿續聘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因應外國技術人力相關規定已另立新法,勞動部 115 年 2 月 10 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0 條補行申請規定,刪除原涉及技術人力部分,其餘內容維持既有規範,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回溯生效。同時,111 年 6 月 2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97561 號令亦一併廢止。 

勞動部說明,依新令規定,雇主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工相關通知或申請,得在符合條件下補行申請,但須注意期限與次數限制。 

針對逾期辦理情形,補行規定如下:
一、期滿續聘:依本辦法第 39 條申請期滿續 聘許可者,雇主必須在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完成補行申請。且同一名 外國人之期滿續聘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其餘事項:除期滿續聘外,其他逾期通 知或申請案件,雇主應於超過規定期限後 15 日內,向勞動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三、共通限制:同一通知或申請類別之補行 作業,以一次為限。 

勞動部強調,新制已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雇主務必留意「聘期屆滿前」與「逾期後 15 日內」兩項關鍵期限,避免因錯過補行申請時限,導致無法補辦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