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1 月 20 日報導】為落實移工入境及宿舍管理,台南市政府已公告訂定「入境移工檢疫暨移工集中住宿地點登革熱/屈公病通報」防疫措施,自即日起實施至 2026 年底止。移工健檢如出現疑似登革熱症狀,應配合快篩。入境日起 14 內,雇主或仲介應每日量測體溫,若發現疑似感染,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並就醫。
有鑒於台南市去年有食品工廠發生登革熱本土病例群聚,除啟動宿舍稽查外,市府制訂國際移工傳染病管理辦法,「台南市入境移工檢疫暨移工集中住宿地點登革熱/屈公病通報」中,明定入境移工、人力仲介業者、移工雇主及住宿地點負責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配合辦理的防疫事項。
確診者違反規定 最重罰 30 萬元
方案執行期間自即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止。申報工作地為台南市的入境移工,經機場入境發燒篩檢為蚊媒傳染病疑似症狀者,應送至台南市醫療院所或指定地點收治,進行防疫隔離評估及後續醫療處置。
藍領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雇主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安排健檢時,如有疑似登革熱症狀,應配合採血進行登革熱 NS1 抗原快篩;檢測陽性者應立即送至醫療院所收治,進行隔離處置。
台南市提供移工集中住宿地點負責人、管理 人或所有人如發現住宿移工有發燒,並伴隨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骨頭痛、紅疹或噁心、嘔吐等疑似登革熱及屈公病症狀, 只要有任何一項,應於發現時起 24 小時內通 報當地衛生所並協助就醫。
此外,移工自入境日起 14 日內,雇主或人力仲介業者應每日量測體溫並作成紀錄,如出現疑似症狀,應於發現時起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所並就醫。
落實管理 有症狀 24 小時內通報
經檢測確診者,違反隔離治療處置措施,衛生局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入境移工若有拒絕、規避或妨礙衛生單位防疫作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令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另外,雇主、仲介業者及宿舍負責人、管理 人一旦未善盡前述任一項防疫措施,則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限令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也會按次處分。 登革熱及屈公病均屬第二類法定傳染病,兩者皆是藉由病媒蚊傳播,由病毒引發的急性傳染病。症狀雖類似,但部分感染屈公病的病患會有持續數週的倦怠感,關節痛到無法行動, 並持續長達數月。
根據疾病管制署監測資料,今年截至目前為止累計 5 例境外移入,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及印度各有一例;屈公病境外移入 2 例, 均來自菲律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