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11 月 27 日報導】內政部近日預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為了落實人流管理,增訂經撤銷或廢止就業金卡許可之外國人,移民署可限令出國、強制驅逐出國及相關收容程序。
鑑於實務上常有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的申請案件,因此草案新增明定審查機關對於未繳費、通知屆期也未補繳的案件可以予以駁回。
明確化不予許可與撤銷情形等條文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以申請具有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該卡屬於外僑居留證的一種(包含相關許可)。因此針對不予許可的情況,也依照移民法體例,增訂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就業金卡。
針對不予許可或需要予以撤銷的情況, 也更明確列出相關法規,包括勞動部審查部分,不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白領)的工作資格(專技、投資、運 動、演藝等);外交人員及其眷屬或聘僱的 外國人(身分特殊不適合申請就業金卡)。另 外也增列針對港澳居民的居留、定居的不 予許可情形列入。
為求明確,草案也增訂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就業金卡許可遭到撤銷或廢止,移 民署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港澳關係 條例,強制(驅逐)出國(境)及收容。
就業金卡遭撤銷廢止 得強制出國
除了上述不予許可的情形會遭到廢止以外,經外交部撤銷或廢止簽證、或移民法相關的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如身分轉變為永居或入籍、偽造申請資料、持不實證件等)。
為利人流管理,針對國外申請者,符合規定者由移民署核發就業金卡國外核准證明後,由申請人憑證入國後,30 天內檢附 在我國居住地證明後,再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另外,考量到人在國外的線上申請者並外在臺灣設有住居,移民署的相關處分可以改以電子形式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