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製造業優先承接在台待轉換製造工,勞動部自 112 年 6 月 17 日起額外給予 5%配額,製造業雇主得以第二順位在國內承接製 造業移工,該5%名額不須接受定期查核,期滿後不限制雇主國外引進或在台承接,由於屬於新措施,勞動部近日彙整問題作成問 答集,協助雇主與仲介了解。
勞動部說明,增額 5%機制僅適用於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製造業其他雇主轉出之製造業移工,其他業別皆不適用,申請增額 5%機制前,雇主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取得證明及申請取得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雇主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換媒合後,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亦可採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方式直接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移工許可。
勞動部表示,受理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案,以一案一求才為原則;不過對於「同日送件」,例外同意,若新雇主以雙方合意 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且於同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得視 為同一案,填寫同一求才證明序號。
勞動部指出,3K5 級制名額、增額 5%機制及 EXTRA 附加名額合計上限為 40%,雇主可 以切結放棄遞補、3K5 級制多申請的名額以 及附加案未經引進的名額等,以便有名額可 辦理國內承接。
另有雇主問可以就現行聘僱 EXTRA 附加 移工進行轉出後,再以增額 5%機制承接回來 (即自轉自接)嗎? 勞動部指出,依審查標準 第 25 條之 1 規定,雇主不得接續聘僱自行轉 出之移工及跨業別承接增額 5%移工,僅可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轉出之移工。
勞動部強調,凡依增額 5%機制進行承接 (或遞補)之移工,後續取得增額5%不納入定 期查核;增額 5%機制承接移工之就業安定 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 2,000 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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