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大量解僱、減班休息等重大社經事件  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限得「自動延長」1 次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8 月 1 日報導】為因應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勞動部函釋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限得「自動延長」的情況有 5 種,例如雇主關廠歇業、大量解僱或減班休息等,為讓遭解僱移工能增加轉換雇主的機會,勞動部將在轉換資訊系統自動延長 1 次,轉換天數最長可達 120 日。 

勞動部 114 年 8 月 1 日函釋有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規定之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 60 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 

工作未滿 1 年等可提出延長 1 次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第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規定,外籍勞工於獲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後,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核准日起 60 日內完成轉換作業。但若 外國人因特殊情形或重大社會經濟事件等特殊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再延長 60 日,最長可達 120 日。 

該準則所稱「特殊情形」有 4 種,包含入國工作未滿一年;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第 2 款(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所列之情形,或被照顧者已無照顧需求;原雇主行蹤不明,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準則第 16 條規定逕行通知就服機構辦理轉換; 以及經查證屬實的其他影響外國人權益情事。 

勞動部說明,有上述狀況之一,外國人如需延長轉換期限,應於原 60 日期限屆滿前 14 日 內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延長僅限 1 次,經核准後轉換期限再延 60 日。 

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可多次延長  

另針對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 勞動部有彙整 5 種情況,將自原期限屆滿翌日起由轉換資訊系統自動延長 1 次,情況包含, 雇主招募與聘僱許可被廢止;移工遭雇主或相關人員人身侵害,或檢舉雇主違法導致聘僱關係終止;雇主因關廠、歇業、大量解僱、減班等情形而申請轉出移工;雇主與外國人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自動延長;雇主經定期查核認定超出核配比例上限,或有其他可歸責 

事由致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 此外,移工屬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得不受自動延長 1 次限制,可依程序多次申請延長, 但不得超過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為限,並須於自動延長期限屆滿前 14 日內,提出說明書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