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環境部發布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回收業等3類業者申請移工即起開放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5 月 19 日報導】勞動部日前修正藍領審查標準,新增 「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環境部則於 19 日發布相應業者申請移工的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即日生效。環境部同時 建置線上申辦服務專區,符合資格的業者可參考專區資訊,提出書面申請。 

有廠登業者 仍應以製造業資格申請 

環境部表示,依藍領審查標準規定,雇 主應先向環境部申請資格認定,經認定符合取得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招募許可;因此訂定「環境部審查廢棄 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作為審查依據。 受理申請者限於依廢清法第 18 條第 3 項 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規定向環保機關完成登記的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業、處理業者;或是依廢清法第 41 條 第 1 項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環保機關核發許可 的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為避免重複申請,如果業者有工廠登 記、符合藍領審查標準的製造業工作雇主資格,則應依相關法規向經濟部產發署申請移工;另外如果業者同時具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2 種以上身分,應擇一提出申請(要點 附件 1 至附件 3 申請表擇一)。 

登記、許可申請展延期間資格仍有效 

作業要點規定,如不符合前項身分;登記證或許可證遭到撤銷、廢止或註銷;提供的資料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未在期限內完成補正等情況,環境部應駁回資格認定申請。若經審核認定合格,即核發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為 6 年,屆期失效。 如果在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內,業者登記證或許可證屆期未完成展延,那資格認定函隨同失效;不過如果已經依法規在期限內申請展延,環保機關尚未決定是否准駁,則認定函仍屬有效。 

如果事後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包 括前述的不具身分、登記證或許可證遭撤銷、廢止或註銷、虛偽不實等;或是有停工、停業、歇業情形,環境部可以撤銷或 廢止其資格認定函。 

應提供預防移工失聯規劃 承諾落實 

另外作業要點也規定,環境部受理雇主 資格認定申請案,必要時可以會同勞動部 勞發署、地方政府實地訪查。 

審查時間原則上為 30 個工作天內,若有 需要會要求補正資料,補正日數不算入審 查期間,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30 工作天。 

業者向環境部申請資格認定時,除申請 表外,另外需要檢附環保機關核發的登記 證或許可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此外業者也要填寫承諾書,保證提供 資料符實並落實預防移工失聯規劃。 

因此,申請者同時須提供「預防移工失聯規劃說明」供審核,建議的內容如:訂定合理勞動條件、工作規則、在職訓練輔 導、工作獎勵和申訴管道等工作管理規劃;宿舍、實施廠住分離、飲食、醫療照顧、休閒福利等生活管理上的規劃。 

仲介代辦應注意環保證效期  

除了發布作業要點,環境部也於「 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網址 https://wcds.moenv.gov.tw/WCDS/)及「資源回收網」(網址 https://recycle.moenv.gov.tw/) 

建置申辦服務專區,供需求者參考使用。 環境部也特別說明,若是協助業者代辦移工申請的仲介業者,需要確認業者是否符合本次新開放的申請範圍,可在前述網站查詢。環境部也提供範本作為參考,其登記證或許可證應印有「處理許可證」、 「回收業登記證」或「處理業登記證」等字樣,並應於有效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