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序即將進入夏季,南部持續出現登革熱確診案例。為防堵疫情蔓延,嘉義縣政府已啟動聯合稽查,將轄內移工宿舍、社區、 校園、市場及空屋列管為高風險區域以及清除孳生源。縣府即日起也強化稽查力道, 只要查獲陽性積水容器,將依傳染病防治法法開罰最高1萬5千元罰鍰,沒有改善期, 以督促各類場所確實管理。
統計至 3 月止,衛生局已開立 66 張改善 單,並自 4 月起加強稽查,只要轄內查獲陽性孳生源,將裁處3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 拒絕或妨礙疫情防治工作,罰鍰則提高至 6 萬元至 30 萬元。
縣府近期公告「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孳生源清除及防疫措施,明定轄內公私場所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防火巷、側溝、屋後溝、開放空間、退縮空間、樓梯間共用走到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等)之 積水容器。
經主管機關調查研判有發生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發生或傳播風險,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規定,各場所應配合主管 機關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疫情發生期 間,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如有進入各公、私場所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
違反此項規定,將依 67 條規定處 6 萬元 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倘未依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孳生源,或在有傳染病發生之虞時未配合相 關檢查、治療、預防接種及採行各項防疫、 檢疫措施,則依第 70 條處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將按次處罰。如屆期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