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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杲傑觀點】移工懷孕爭議:如何兼顧雇主、仲介與社會權益?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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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杲傑觀點】

從跨國聘僱誠信到公共資源分配,政府不能讓人權保障變成責任失衡

黃杲傑/全國就業服務公會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近日外籍幫傭來台不到一個月即被發現懷孕,引發社會議論。輿論多半聚焦在移工的生育權、工作權,以及雇主不得因懷孕而解僱等法律規定。

但我長期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認為這件事情遠遠不是一句「保障移工人權」就可以解決。

一個跨國聘僱關係,至少涉及四個層面:移工本人、聘僱雇主、人力仲介,以及國家社會。

如果政策只保障其中一方,卻忽略另外三方的權益與責任,那麼原本應該互利的跨國勞動制度,就可能逐漸失去平衡。

這正是我對台灣現行移工政策最深的憂慮。

一、從移工立場看:出國工作是為了賺錢,跨國聘僱更應建立在誠信之上

外籍移工為什麼願意遠離家鄉,千里迢迢來到台灣工作?

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透過勞動取得收入,改善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既然如此,跨國聘僱就應該建立在雙方誠信、充分了解工作條件,以及願意履行契約的基礎上。

移工知道自己要從事什麼工作,雇主也清楚自己需要什麼人力,這原本就是最基本的聘僱原則。

我並不認為女性懷孕就代表不能工作,更不能因為一名移工入境後被發現懷孕,就直接認定她故意欺騙。

但我認為社會有必要討論另一個問題:

如果個別移工在入境之前,已經清楚知道自己可能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履行原定工作,卻在招募過程中故意提供不實資訊,造成雇主重大損失,難道不應該有相應的誠信責任與爭議處理機制嗎?

尤其是曾經生育的移工,可能具有相關經驗,但仍不能因此推定她必然知道自己懷孕,更不能單憑孕吐或入境時間就認定有欺瞞行為。

真正需要追究的,是有證據的不實陳述、偽造文件或其他違法行為,而不是懷孕本身。

問題在於,現行制度對跨國招募的資訊落差,以及勞雇雙方發現重大工作安排困難後的處理方式,仍有值得檢討之處。

保障移工人權,不代表可以忽略聘僱誠信;重視聘僱誠信,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剝奪移工的生育權。

政府應該建立清楚的制度,讓雙方在合法且充分知情的條件下,作出負責任的聘僱安排。

二、從雇主立場看:花費高額成本引進人力,卻可能得不到原本需要的勞務

台灣企業為什麼需要引進外籍移工?

台灣家庭為什麼需要聘請外籍看護?

答案其實非常簡單:不是本國勞動力不足,就是取得相同服務所需支付的費用,已經超出部分企業與家庭的負擔能力。

尤其家庭看護雇主,往往是家中有失能長輩、重症病患,需要持續照顧。

這些家庭不是專業照護機構,也不一定經濟富裕,而是許多收入普通、居住空間有限的小康家庭。

為了聘請外籍看護,他們可能已經等候數月,並支付相關招募、行政及安置成本。

有些家庭甚至沒有多餘房間,外籍看護必須與病患同房,才能就近提供夜間照顧。

當看護入境不久就發現懷孕,如果經過醫療評估,部分搬運、翻身或高負荷工作確實需要調整,而家庭又沒有能力提供適當替代工作,問題就出現了。

誰來照顧病患?誰來安排替代人力?家庭又如何負擔額外費用?

工廠雇主面對的情況同樣如此。

許多製造業、營造業工作需要穩定的人力投入,部分工作涉及長時間站立、搬運重物、高溫及機械操作。

懷孕不必然降低勞動能力,但確實可能因個人身體狀況與職業安全需求,必須調整工作內容。

如果工廠已無適當職務,產線缺口由誰填補?

雇主已經付出招募與聘僱成本,卻又可能面臨數月的人力等待及額外支出。

這時政府只告訴雇主,不能因為移工懷孕就解僱,可以協議轉出,也可以申請遞補。

但法律上的「可以申請」,與現實中的「立即有人工作」,根本就是兩回事。

我始終認為,勞工的生育權應受到保障,雇主依約取得勞務的合理期待與照護需求,也應受到重視。

當兩者發生衝突,政府應提供有效的工作調整、替代人力與爭議處理機制,而不是只要求其中一方自行承擔。

三、從仲介立場看:收取有限服務費,卻被要求承擔無限的額外責任

這是外界最容易忽略,也是我長期從事人力服務最深刻的體會。

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國內仲介主要負責招募引進、行政文件、勞雇協調及契約約定的相關服務。

仲介與移工懷孕有關的服務範圍,應依法律及服務契約確認,不能把所有產前醫療陪同、翻譯、待產安排與生活照顧,都理所當然視為仲介無償負擔的責任。

試想,一名初次來台的外籍移工,如果需要產檢、醫療諮詢或住院待產,可能因語言及環境不熟悉,需要額外協助。

她是否知道如何掛號?能否完整向醫師說明身體狀況?醫療人員是否需要翻譯協助?

這些都是真實的服務需求。

但誰來提供翻譯?誰來負擔交通、人員工時及陪同費用?

以目前制度而言,移工每月服務費依法有不同年資的收費上限,最高為1,800元,第二年1,700元,第三年起1,500元。

即使以每月1,500元計算,一次醫療陪同服務所耗費的交通與翻譯人力成本,就可能超過當月服務費。

如果需要多次產檢、勞雇協調、住宿安排及行政處理,服務成本更可能持續增加。

仲介既不是醫療機構,也不是社會福利機構,卻可能在實務上被期待承擔醫療陪同、翻譯、勞資爭議調解及政府法令宣導等多重工作。

最矛盾的是,當雇主因人力無法銜接而要求處理,仲介必須解釋法律不能因懷孕任意解僱;移工需要協助時,仲介又被要求出面處理。

但仲介沒有公權力,不能強迫移工轉換工作,不能核發聘僱許可,也不能保證其他雇主願意承接。

仲介公司收取的是約定範圍內的服務費,卻可能被期待承擔遠超過原有服務範圍的社會照顧責任。

如果政府要由社工、通譯或公立就業服務人員介入,必須編列預算、聘用人員並建立工作制度。

為什麼同樣涉及醫療、翻譯及個案協調的服務,交由仲介執行時,就經常被視為應該無償協助?

我不是說仲介可以完全不負責任。仲介如果有招募不實、違反契約或其他違法行為,當然應依法承擔責任。

但不能因為仲介處在勞雇雙方之間,就把所有制度問題都推給仲介。

政府不能把公共服務責任變成民間仲介的無償義務,更不能讓仲介成為政府與雇主之間的代罪羔羊。

四、從國家社會看:保障移工的同時,如何回應本國勞工與年輕家庭的壓力?

台灣引進外籍移工的規模已經相當龐大,家庭及社福類外籍人力也達二十多萬人的規模。

這套制度早已不是單純的個別聘僱問題,而是與產業結構、家庭照顧、公共財政及社會福利息息相關。

我認為,政府在討論移工懷孕及生育保障時,必須正視另一個問題:台灣本國籍勞工,尤其是年輕世代,對公共資源分配公平性的感受。

今天台灣青年面對的生活壓力何其沉重。

薪資成長追不上房價,租屋成本高,許多人出社會後連自己的生活都難以穩定,更遑論結婚、生育及養育子女。

台灣出生人口持續減少,少子化已成為國家迫切需要處理的重大問題。

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政府積極宣導移工孕期醫療、安置及育兒相關保障時,也應清楚說明這些資源的適用資格、法源、財源與實際支出。

我不主張因為本國青年生活困難,就剝奪依法應保障的移工權益。

但我認為,政府不能只宣傳提供了哪些福利,卻沒有向社會說明這些福利由誰負擔、如何分配,以及本國弱勢家庭是否同樣獲得足夠支持。

不同補助可能來自健保、社福預算、地方政府或其他財源,不能全部混為一談,更不能在沒有比較相同資格、相同條件之前,就斷言移工待遇必然高於本國勞工。

但正因如此,政府更有責任公開資料,讓社會清楚了解。

如果政策缺乏透明說明,本國勞工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移工也可能因此承受不必要的敵意。

這不但無助於人權保障,也可能加深社會對立。

真正公平的政策,不應讓不同群體互相爭奪同情,而應讓公共資源的配置有清楚標準,並且接受社會監督。

五、就業安定基金的用途,應回到公開透明與政策成效的檢驗

我還要特別談就業安定基金。

台灣當初引進外籍勞工時,考量外來勞動力可能對本國勞動市場產生影響,因此要求符合規定的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

早期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協助職業訓練及勞動市場調整。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5條則明定,就業安定費可用於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以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相關事務。

也就是說,法律現在確實允許基金使用於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相關項目。

但合法,不代表不需要檢討政策優先順序及實際成效。

11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整體來源預算接近300億元,政府掌握如此規模的政策資源,就更應公開說明:

究竟有多少經費實際投入本國勞工職業訓練、轉業協助與就業促進?

又有多少經費用於外國人聘僱管理、相關權益保障與服務?

各項經費是否符合法定用途?有沒有重複補助?實際執行成效如何?

我並不認為所有協助移工的費用都不應支出,但我要求政府公開完整資訊,接受合理檢驗。

尤其移工懷孕衍生的醫療、翻譯、安置、工作轉換及人力遞補問題,涉及多個部會,更應明確區分財源與責任。

政府不能要求雇主繳費、要求仲介協助,卻在真正需要公權力介入時,只提供一份行政說帖。

六、NGO可以倡議人權,但政府不能只聽單一立場

台灣有許多關心移工權益的人權及民間團體,長期參與政策倡議。

民間團體提出意見,是民主社會正常的一部分,也確實有助於指出過去制度忽略的勞動權益問題。

但我認為,政府制定政策不能只考慮單一群體的訴求。

移工團體可以要求保障生育權,雇主可以要求穩定人力,仲介可以要求合理的服務責任,本國勞工也可以關心公共資源配置。

這些聲音都應該進入政策討論。

真正的問題不是某個團體主張什麼,而是政府有沒有能力在不同利益之間建立合理、透明且負責任的制度。

勞動部與衛福部不能只從各自主管法規出發,把跨部會問題分割處理。

當一項政策同時影響勞工權益、家庭照顧、公共醫療、產業人力與財政支出時,就應該有完整的跨部會評估。

否則,一個部門負責保障權利,另一個部門負責提供服務,最後卻沒有人對整體政策執行效果負責。

七、政府應提出完整制度,而不是讓四方承受不同形式的風險

我主張政府應從四個層面建立改善機制。

對移工,建立誠信、透明且符合人權的招募與工作風險告知制度。

在符合隱私與禁止歧視規範下,讓移工充分了解工作性質、職業安全及合法權利義務;對具體不實陳述或偽造資料,依法查證處理。

對雇主,建立工作調整、快速遞補與人力空窗支援制度。

當移工經專業評估確實無法執行原定工作,政府應主動協助,不應讓家庭與企業獨自承擔所有時間與成本。

對仲介,建立服務責任界線及政府通譯、醫療陪同與個案協調支援機制。

哪些屬於法定或契約服務,哪些屬於公共服務,應清楚區分;政府委託執行額外任務,也應有合理經費安排。

對國家社會,建立公共支出透明、跨部會管理及定期政策成效評估制度。

包括移工孕期相關服務的實際支出、本國勞工就業支持、少子化政策,以及不同群體的資源分配,都應有可以檢驗的數據。

而這一切的根本原則,就是:

預防勝於治療,制度管理勝於事後補救。

政府應在合法且符合人權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入境前的資訊落差與工作安排風險;對於仍然發生的個案,也必須建立有效的協調、安置與遞補制度。

結語:引進移工是為了解決問題,不能讓制度失衡製造更多問題

我始終認為,台灣開放引進外籍移工的政策目的,是補充勞動力、協助產業發展,並減輕家庭照顧壓力。

移工來台工作,希望透過勞動改善經濟生活;雇主聘僱移工,希望取得穩定人力;仲介提供服務,希望依合法契約經營;國家則希望透過完善制度,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利益。

原本應該相互配合的四個角色,不能因為制度缺乏完整配套,反而產生彼此對立。

移工的人權應受到保障,但雇主的合理用人需求、仲介的合法經營權益,以及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樣不應被忽略。

最需要負責的,不是任何單一群體,而是掌握法規制定權、行政資源與公共預算的政府。

政府不能把法律上的可能性,當成實務上的可行性;不能把行政程序當成完整解決方案,更不能把所有協調責任留給雇主及仲介。

當社會已經反覆出現類似爭議,主管機關就應主動研究制度缺口,而不是每發生一件新聞,就重新宣導一次法律。

人權不是只保障一方,制度也不能只要求一方承擔。

政府應該做的是平衡權利、釐清責任、預防風險、解決問題,而不是讓本來為了解決台灣缺工而建立的制度,反而成為新的社會衝突來源。

作者與來源說明

原文作者:黃杲傑/全國就業服務公會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原文出處: 黃杲傑個人 Facebook 貼文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依提供之原文排版;下方服務資訊由21世紀人力仲介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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