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籍家庭幫傭雇主要在國內接續聘僱,若是承接家庭看護工轉家庭幫傭,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勞動部說明,依 115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轉換準則」第 7 條規定,家庭幫傭雇主點數 達 10 點以上,如欲接續家庭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作等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得採三方合意接續 聘僱方式,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不受媒合限制期影響。
若是雇主點數為 4 點以上未達 10 點,不論接續聘僱同一工作類別或跨業別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 傭工作,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並須等媒合限制期屆滿後始得承接。 勞動部舉例,外籍家庭幫傭雇主點數僅有 4 點(家中有 1 名未滿 12 歲小孩),該雇主要承接家庭 看護工轉幫傭,需透過公立就服系統,該名家庭看護工經勞動部登錄至轉換系統後,應於轉換 期間連續 14 日無同一工作類別(家庭看護)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家庭幫傭) 雇主接續聘僱,例如外國人於 115 年 8 月 1 日登錄至轉換系統,於翌日起連續 14 日內(即至 115 年 8 月 15 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承接,始得跨工作類別轉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