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第二、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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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計算方式、增列相關農業生產工作,不限蘭花、蕈菇、蔬菜,以及增訂有關一般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效期規定等,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修正規定,並自6月17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由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計算方式改變,增列護理人員人數,即床數未滿一百床者,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床數一百床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二分之一護理人員人數,在申請文件增訂應檢附護理人員名冊之文件規定,另由於實務上能出具本國看護工名冊之驗章單位包括縣市政府之社政單位、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因此申請文件修正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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