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從事違法(規)活動情事而危害社會治安,逾期者罰鍰從現行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1萬元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7年。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共計修正63條,修正重點主要放寬外籍配偶因撫育未成年子女在臺居留相關規定,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內政部移民署說明,這次修法包括,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增訂處罰態樣及修正收容規定,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從事違法(規)活動情事而危害社會治安,逾期者罰鍰從現行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1萬元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7年。
增訂違規罰則,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意圖使逾期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增訂刑責,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嚇阻不法。
此外,為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修正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得再暫予收容,且重行起算再次收容期間;另增訂再延長收容,以因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遣送之情事。
其次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在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部分,現行規定須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放寬為最近5年內「平均」每年居住183天以上即可。為簡化外國人申辦居留程序,對於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免向外交部改辦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
又為便利來臺的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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