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8 月 13 日報導】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未歸」期間,勞動部指出,考量外籍看護返鄉後未依約返台不可歸責於雇主,只要雇主後續依法申請廢止聘僱許可,在外籍看護出國日起至廢止聘僱許可送達日前的期間,均可納入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補助範圍。
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勞動部以外加方式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服務對象比照申請喘息服務經評估失能等級 2-8 級,合計喘息天數上限 52 天;其中屬於 2 至 6 級失能者,現行長照 2.0 喘息服務額度可用 14 日外,由外看家庭短照服務外加補助天數 38 日,至於 7 至 8 級失能者,現行長照 2.0 喘息服務額度可用 21 日, 另由外看家庭短照服務外加補助天數 31 日。
勞動部說明,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照顧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期間上述二種服務都可申請,但偶有發生外籍看護工返鄉後卻發生未依約返台的特殊情況。
勞動部指出,外籍看護工返鄉後未依約返台具不可預期性,且並非雇主所能控制,當看護工離境後未返回,家庭即實際產生照顧人力缺口;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雇主是因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未歸而申請廢止聘僱許可,則自看護工出國日起至廢止聘僱許可送達日前的照顧空窗期間,得納入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補助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