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設一年過渡期 符合舊制資格比照重症辦理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8 月 22 日報導】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在新法上路前已具備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或已送件申請的民眾權益,與衛生福利部協調,在新制施行首年(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設置一年過渡期,凡符合舊制資格者,均比照重症案件流程辦理, 以加速審查與後續聘僱程序。 

勞動部說明,為了避免民眾因法令變動而影響聘僱時程。凡在新法上路前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即使正式申請發生在新制施行後,只要仍在過渡期內,皆可享有與重症案件相同的優先處理。 

例如,A 小姐的父親於 114 年 7 月 20 日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輕度失智(CDR 1 分),符合舊制資格,因此在新制上路後,仍可於過渡期內比照重症案件向照管中心申請,並於原則 1 日內完成國內推介。 

另一案例為 B 先生,其母親於 114 年 1 月申請長照服務,經長照中心評估長照需求等到第 2 級 以上,並持續使用服務超過 6 個月,於 114 年 7 月即已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資格,但當時未立即申請。直到 115 年 1 月才決定聘僱外籍看護工,因符合新法施行第 1 年內(114 年 8 月 1 日 至 115 年 7 月 31 日)過渡期條件,故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照管中心將於原則 1 日完成國內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