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 政策小組通過  計畫為期 3 年 第一年輔導試辦單位 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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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 13 日 通過「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該計畫為期 3 年,預計第一年輔導試辦單位 3,之後擴編 為 10 家,申請試辦單位應為設立滿五年之財 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試辦單位可以委任仲 介共同處理移工之招募、引進、聘僱管理、生活照顧服務、住宿管理等事宜。 

試辦單位滿五年財團或公益社團法人

鑒於外界屢有反映,家中長者符合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但無全日照顧需求;或未達巴氏量表失能程度但有額外臨時緊急照顧需求,希望有短時數或臨時性照顧人力,且反映現行一 對一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雇主承擔較多 管理責任、移工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外籍家庭看護工與被看護者及其家屬同住,易產生外籍家庭看護工休息不足及雇主不熟法令而無法善盡管理責任等相關爭議,希望勞動部檢討聘 僱模式,並提供多元陪伴照顧彈性服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會後說明,「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 該計畫為期 3 年,申請試辦單位其資格為設立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另得委任績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近五年評鑑 A 級 及績優免評、有引進移工實績、無重大違規) 經勞動部評選核定後,共同處理移工之招募、 引進、聘僱管理、生活照顧服務、住宿管理等事宜。 

試辦單位需撰寫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書, 其內容含規劃服務區域、服務對象、服務項目、 服務時間、收費標準項目與金額以及服務品質規劃等。 

蘇裕國指出,試辦單位須負法定雇主責任, 試辦單位的移工人數是自行評估,沒有所謂的核配比,申請聘僱外國人仍須先辦理本國招募, 不足才得以聘移工;外籍陪伴照顧工作適用勞基法,工資應符合最低工資、工時、加班、休假休息、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懷孕與生理假等勞動權益。 

移工人數自行評估 無核配比 

試辦單位需安排外籍陪伴照顧工作者教育訓練每 3 個月 1 次在職訓練、每年 20 小時教育訓練,同時進行服務督導與管理,建立內部督導機制,就服務對象每月電訪、每 3 個月家訪。 

服務對象包括,1. 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 有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有陪伴照顧需求者。2. 具就醫或術後紀錄(含醫療診斷證 明或其他足以佐證之紀錄),有陪伴照顧需求者。 

3.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尚未聘僱或所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故無法照顧者。4. 經長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未使用長照顧或使用後仍有不足者。5. 其他經勞 動部公告者。 

服務費用由試辦單位訂定,經勞動部審核後並對外公告,使用者依所需服務時間,向試辦單位「自費」購買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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