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未滿 15 歲者工作必須申請許可  戶籍謄本可作為替代驗證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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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2 月 24 日報導】根據勞基法規定,除非經過勞政機關許可,否則未滿 15 歲兒少不得工作。近期 有地方勞動局對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疑義, 勞動部函釋說明,相關辦法規定必須提交 的戶口名簿,主要為確認工作者年齡,因此也可採用戶籍謄本作為證明。 

依據《勞基法》第 45 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則不受此限。相關認定基準、審查程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雇主 90-20 天前檢具文件向地方申請  

勞動部依此訂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其中第 7 條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 90-20 天之間, 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其中就包含工作者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日前有地方勞動局對於是否僅能採戶口名簿影本提出疑義,勞動部近日發函說明,審查辦法中要求提供戶口名簿影本, 是為了作為年齡證明文件,並且藉此核對工作者的法定代理人。 

而根據內政部說明,戶口名簿(依法為戶長保管)係用以證明該戶內成員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亦載有相同之戶籍資料。如有查調當事人年齡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親子關係等需求,建議可自出生日期、父母姓名或記事欄位查詢。 

另外,戶籍謄本載有戶政機關戳章與核發日期可供確認,新式戶口名簿在戶籍變動時即需換領,而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確認戶口名簿內容是否與最新戶籍資料相符。 

戶籍謄本載有相同資料可查驗  

因此勞動部表示,若申請人以「戶籍謄本影本」代替「戶口名簿影本」,只要所載內容為申請日最新的戶籍資料,得認定符合審查辦法之規定。 

依勞基法規定,僱用未滿 15 歲者從事工作,準用童工(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保護規定,另外依據審查辦法,工作者的工時有更嚴格限制,如 12-14 歲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4 小時,工作 2 小時應有 15 分鐘休息等。 

另外內政部推廣數位化,民眾可以透過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電子戶籍謄本,效力與臨櫃核發的戶籍謄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