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勞工失蹤雇主仍可為其繼續加保  工作中意外失蹤 可請領失蹤給付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9 月 2 日報導】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在職保險,若勞工不幸失蹤,雇主是否該繼續為勞工辦理加保?勞動部表示,雇主可以按原投保薪資繼續為失蹤勞工加保;若是退保後,家屬仍可請領失蹤和死亡給付。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表示,為保障失蹤勞工及其家屬的保險權益,並考量勞雇雙方保費負擔能力,雇主可以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繼續以原投保薪資為失蹤勞工加保勞保(家屬繳付自付額)。 

另外,因為勞工於失蹤期間並無提供勞務,無職災保障需求,雇主可以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規定為失蹤勞工辦理災保退保。 

針對不同的失蹤狀況,陳美女表示,若是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其失蹤,依災保法第 55 條規定,自失蹤日起發給失蹤給付,若是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裁 判確定死亡,遺屬得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若非屬職災失蹤、死亡,就勞保部分, 勞工在加保期間失蹤,遺屬得於失蹤勞工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的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陳美女也提醒,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勞保、災保或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規定時,僅得 擇一請領。如尚有勞保及災保加、退保或相關給付問題,可向勞保局洽詢(電話: 02-23961266)。 

依災保法規定,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0%,每滿三個月給付一次, 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 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之前一日止。 

另外依民法第 8 條規定,失蹤人滿 7 年後 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失蹤者為 80 歲 以上,可在 3 年後就提出,若是遭遇特別災 難,一年後可為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