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3 月 25 日報導】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雇主責任,勞動部 25 日公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新增勞工領月退者可在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同時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收取自願提繳退休金(第 21 條),否則可依法加徵最高 1 倍的滯納金。
勞動部 115 年 1 月所提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 60 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 783 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 1,310 萬餘 人。
8 月起嚴格規範雇主義務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 115 年 3 月 25 日發布,除第 21 條(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收取自願提繳退休金)自 115 年 8 月 1 日生效外,其 餘條文自 115 年 3 月 27 日起生效。
勞動部說明,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重要制度之一,為 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 及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之選擇權,今年初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後經蒐集學者專家意見後, 25 日正式發布。
勞動部表示,今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重點如下:
一、確立雇主有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義務,違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規 定加徵滯納金,每逾 1 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的 3%, 最高至應提繳金額的 1 倍。
新增猶豫期機制 勞工可改選一次領
二、原本請領月退休金的勞工,可在 30 日的 「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若勞工年幼時因父母離異等因素,在成年後才得知可繼承身故親屬的退休金,卻因超過 10 年請求時效而無從請領,此次修正將可請求期間改為「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的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的權益,避免退休金專戶在勞工身故後遭強制執行。
此外,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表示,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甚熟悉,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 2396-1266)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