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1 月 22 日報導】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首次符合居留滿 183 天且年薪超過 300 萬元起五年內,其薪資超過部分的半數不必課徵綜合所得稅。日前有發生外國特專雖符合減稅條件,但卻未在期限內辦理申報,以致遭核定補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此項租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 符合資格者仍應依法申報,確保自身權益。
外專法第 22 條規定,在台未設有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台居留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從事專業工作,或依第 9 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於首次符合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 5 年內,其各居留滿 183 日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租稅優惠應具三條件 籲企業協助告知
國稅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 3 項條件者,可於辦 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 在 台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專業工作。3.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 5 年內,在台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辦法第 5 條亦有規定,外國特專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租稅優惠申請。
國稅局強調,適用租稅優惠的外國特專,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所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申請。企業於聘僱外籍特專時也應協助其瞭解相關規定,以保障權益,提升留台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