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保障移工權益 滿 10 年應設舊制專戶  新制 4 月上路 中市近期展開輔導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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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1 月 14 日報導】 因應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放寬,未來可能實際工作至退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 依勞動部最新規定,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僱 用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藍領移工,工作年資累計達 10 年以上者,應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以確保移工退休權益,避免因制度轉換產生保障落差。 

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規定,勞工局近期已跨科室合作,彙整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名單以及勞動部所提供的資料,在新規定上路前加強輔導,若聘有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力,應儘速辦理。 

按月提撥 保障資深移工權益 

勞工局說明,自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未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仍屬勞退舊制適用對象。依當時勞委會(現為勞動部)發布的解釋令,當時因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上限為 6 年,難以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得免依《勞動基 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致使移工退休保障相對不 足。 

勞工局指出,隨著《就業服務法》修正,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已放寬至最長 12 年,並鼓勵表現優良者銜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藍領移工實際上已有可能在台服務至符合退休條件。勞動部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雇主 

僱用藍領移工,其工作年資達 10 年以上者, 應依勞基法第 56 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其每月薪資總額 2%至 15%範圍 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藍領移工後續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但仍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因非屬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仍應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由雇主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    

每年底估算金額 隔年 3 月補足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與外籍專業人才相同,均不再受在台工作年限限制;凡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退休條件者,雇主均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其工作年資。若勞工於 2027 年成就退休條件,雇主應於 2026 年底前完成退休金提撥金額估算,並於 2027 年 3 月底前一次 補足專戶不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根據目前規定,勞工符合工作 15 年以上年 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得自請退休。除非年滿 65 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適用人數等因素精算準備金提撥率,繼續按月提撥。未繼續按月提撥,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查獲違法就會裁處,不會有限期改善,並應按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