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動部說明: (一)申請日於 115 年 1 月 1 日前目前刻正審查中者,不受影響,將依申請日時公告之薪資進行審查。
(二)已取得聘僱許可者,不受影響,可依原簽訂之薪資進行聘僱,惟後續如有續聘之需求得依 115 年 1 月 1 日公告之薪資辦理續聘作業。
(三)惟如外國人身份屬機構看護技術人力者,雇主已取得聘僱許可或申請日早於 115 年 1 月 1 日目前刻正審查中者,其外國技術人力薪資均不得低於勞基法公告最低工資 29,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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