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一般工廠擴廠申請特登 可續聘移工產發署修正審查作業要點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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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1 月 12 日報導】 一般工廠若原先符合聘僱移工資格,後續擴廠部分若申請特定工廠,員額可能受到影響。為使產業聘僱移工資格得以延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近期修正「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增列第二點申請資格條件,同時第四點應備文件也配合修正,做更明確規範,自即日起生效。 

相關人員說明,一般工廠原先符合條件且有聘僱移工才會適用,若不符合資格,一樣無法循此提出申請。由於這類案件相當少,加上原本的一般工廠就已聘有移工,為不影響其既有聘用外籍人力的資格,經評估後修正相關條文, 對於移工整體人數影響十分有限。 

資格延續為主 不影響人數  

新修正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申請資格以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指定特定製程及關連行業為限,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產發署提列申請案件,案件如經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
1. 工廠 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或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 業別變更並辦妥變更登記者。
2. 於勞動部「雇 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申請文件效期屆滿前 6 個月,有再次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6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原取得產發署處分函符合規定,有再次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臨轉特、擴廠特 另附聘可函  

增列的第 4 款,「原取得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以包含原工廠登記範圍及新增範圍在內之整體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 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原取得產發署處分函符合規定者。」 

配合前述規定修正,第 4 點應備文件則一併調整。工廠證明文件部分,符合第 3 款「原臨時工廠轉特定工廠登記」,檢附原臨時工廠登記及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符合第 4 款「擴廠部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則檢附原工廠登記及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同時檢附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聘僱許可函等影本, 以供查核。  其他所應檢附的文件項目,包括申請表 (M343 表)、設備清單(M343A 表)、機器 設備證明文件、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等則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