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移工|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額移工 115 年上路  加薪者須為全時勞工 部分工時勞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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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1 月 7 日報導】為協助製造業因應人力需求並同步提升本國勞工薪資水準,勞動部 115 年實施「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額移工方案」,與現行的 Extra(附加就業安定費提高移工核配比率)制度並行,提供雇主更多彈性選擇,其中加薪的本國勞工須為事業單位內「全時工作」,部分工時勞工不 在範圍內。 

「製造業加薪本勞增額移工方案」係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8 款至第 10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規定。 

勞動部說明,加薪方案與 Extra 制屬於「不同誘因機制」。Extra 制維持原有透過繳交較高附加就業安定費,以換取額外移工名額的作法; 加薪方案則引導企業直接回饋本國勞工、提升低薪族群待遇。兩項制度目的與適用對象不同, 企業可依自身經營狀況選擇適合方案,亦可同時使用。 

加薪時間點 須配合招募許可  

針對製造業加薪方案,勞動部進一步說明, 加薪的本國勞工須為事業單位內「全時工作」 且屬勞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者,每人每月須加薪新臺幣 2,000 元, 並依法申報調高投保薪資等級至少 1 級;若原屬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則須至少提高至第 3 級;至於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該方案。 

在名額計算上,加薪 1 名本國勞工即可增加 1 名移工名額,但增額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的 10%;合併 3K5 級制、Extra 制、 國內承接及加薪方案後,聘僱移工總人數上限不得超過投保人數的 45%。 

至於加薪時點,勞動部指出,雇主須自取得 初次招募許可後的次月或再次月起,完成本國勞工加薪與投保薪資調整程序;再次申請招募許可時,也須持續符合加薪規定。若為國內承接移工,則自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後的次月或再 月起辦理加薪。 

Extra 名額可自轉自接換加薪名額 

在費用方面,透過加薪方案取得的移工名額, 其就業安定費比照 3K5 級制,每人每月繳交2,000 元。若企業希望由 Extra 名額轉換為加薪方案名額,也可在勞資雙方合意下,透過「自轉自接」方式辦理。 

勞動部提醒,所稱「經常性薪資」包括按月給付的工作報酬、津貼與獎金,如全勤獎金、 交通費、膳食費等,但不包含加班費。增額移工聘僱滿 3 年期滿續聘時,雇主仍須再次為最低薪本國勞工加薪,加薪對象不必為同一人。  勞動部強調,將透過勞保投保資料勾稽,進行定期查核、專案查察及清查作業,若查獲投 保人數或投保薪資不符規定,將限期改善;如有事後減薪等規避行為,將依不合格人數 1 比 1廢止移工名額,並管制雇主申請案最長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