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115 年起 雇主新聘外國專業人士須提撥 6%勞退金

           文章目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1 月 2 日報導】配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專業人才,並強化專業人才長期留臺誘因,115 年起,雇主新聘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須為其提繳薪資 6%的勞退新制,另已在聘僱中,外國人 6 個月內若未以書面提出保留勞退舊制,則一律轉為適用勞退新制。 

依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每月需為勞工提繳不低於 6%的勞工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中,但僅適用本國人及取得永久居留證外國人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4 條則放寬至在我國的外國專業人才及特定專業人才在取得永久居留證前即可適用勞退新制。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表示,依攬才專法規定,115 年起新聘的外國人應適用勞退新 制,若是在新法生效前就獲聘的外國人,除非外國人於新法上路 6 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還 想繼續適用勞退舊制,否則就應適用勞退新制,而原本舊制年資則可依勞退條例「保留」,經 勞資合意後則可以結清。 

另外,攬才法也放寬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之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就業保險,115 年起,雇主須為具永居外專人士投保就業保險,與本勞一樣在非自願離職時,可領取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 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雇主若未為外專人士申報加保,將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 10 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