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12 月 17 日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 17 日初審通過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針對教唆非本國籍人士詐欺者加重其刑,提高自首、自白的減免刑罰條件,強化被害人獲得實際賠償的可能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17 日續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取得共識,幾乎全數條文均照行照院版草案審查通過;僅第 44 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樣態,增列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八十歲以 上或非本國籍人士之詐欺行為,加重刑責。
賠償受害人和解金 才有減刑餘地
由於日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按現行詐防條例規範,詐欺犯罪者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個人實際」犯罪所得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使得實務上犯罪所得低甚至無犯罪所得者,較易獲得減刑也無助於彌補被害人損失。
因此此次修法,也修正詐防條例第 46、47 條,未來犯詐欺犯罪者,於犯罪後自首, 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白的詐欺犯罪者,減免刑罰條件也相同。
不再以其實際犯罪所得為前提,且限制必須全額、6 個月內支付,避免其藉由籌款或分期支付為藉口拖延訴訟,或未實際賠償被害人。
賠償受害人和解金 才有減刑餘地
修法重點還包含強化警政機關即時通報、警示帳戶及跨業聯防機制;為金融機構間合作分析客戶相關資訊,更精準掌握異常帳戶與不法金流,提供明確法律授權。並在量刑中納入禁奢條款,避免犯罪所得遭不當揮霍。
根據官方及民間調查,涉入或遭詐得外籍人士近年漸增,根據警政署資料今年前 3 季已超過 3 千人。涉詐多為販售金融帳戶成詐團犯罪工具,近 3 年合法移工更占 7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