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保障退休權益 勞退準備金按月提撥 年底應估算總額 缺額隔年 3 月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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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5年11月18日報導】 為確保勞工退休權益,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 以及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除了每月為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外, 也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的退休金總額,若發現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應於次年 3 月 31 日前補足差額,以免違法受罰。 

明年 4 月起 納入 10 年以上移工

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新制勞退實施以來,多數勞工已改選新制, 但仍有部份勞工保有舊制年資。勞退金條例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於新制施行前的舊制年資應予保留。因此,無論勞工是否改選新制,只要尚有舊制年資,雇主皆應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 

考量資深移工轉任中階人力,可能成就退休條件,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事業單位僱用藍領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年資超過10年, 工資應納入舊制退休準備金提繳總額計算, 由雇主在 2%-15%額度內按月提撥,並於隔年 3 月底前足額提撥。 

勞動局指出,部分事業單位雖設立退休準備金專戶,但未依規定按月提撥,或未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及補足專戶差額,導致勞工退休時專戶餘額不足,無法足額給付退休金, 因而引發勞資爭議,影響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 

勞退準備所需金額 可線上試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撥者,可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同條 例第 53-1 條規定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另外《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則規範,未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者,得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同樣 得公告違規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 分日期及罰鍰金額。 

勞動局提醒雇主,應於每年年底前完成退 休準備金估算,若不清楚如何試算所需金額, 可多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 」 網站 (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協助檢視 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即將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