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移工|非法移工在工地 大、小包都受罰  違規僱用、容留 分別罰鍰 75 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9 月 11 日報導】 缺工情形嚴重、失聯移工人數增長,加上合法工作者自行在外兼差變多,近年有不少營造工地因僱用非法外國人受處分,由於營造業常見層層轉包的型態,因此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專家提醒,除就業服務法外,職業安全衛生法也 有明定「原事業單位」有管理人員進出、查核身份的義務,換言之,小包商若違法聘僱移工, 上包的營造公司也會有相應的非法容留行政裁罰。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針對多元勞動型態之勞資爭議進行一系列座談,其中營造業場, 特別針對工地職災、非法容留外籍移工等相關法律問題邀請專家進行說明。 

聘僱移工 應循合法管道申請   

雖然非法僱用外國人並非勞資爭議,但營造 業因缺工、缺料等因素衍生工程進度延遲、違 約金問題,導致近年非法聘僱移工情形嚴重, 也因此包括移民署及警政單位將此列為稽查重點,而非法聘僱、非法容留除行政裁罰外, 5 年內再違反亦有可能涉及刑責。由於目前移工申請採許可制,呼籲工地應循合法、合規管道聘僱外籍人力。 

營造業多由上包商的原事業單位,將不同作 業種類分包給下游的多個次承攬人。最終承攬 人,也就是直接聘僱非法外國人的小包商,主 管機關會以「非法聘僱」處分;同時營造工地 管理者,也就是指派工地主任的公司,則會存 在「非法容留」的問題。 

就服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另同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範,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及他人所聘 僱之外國人。違反前述規定,依第 63 條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 元以下罰金。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也規範,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對工作協議、聯繫、調整、工作場 所巡視,以及防止職災必要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職安法施行細則 38 條則明確定義由原事業單位召集協議組織,協議事項除勞安衛規範、機械設備以外,也包含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共同作業 應落實人員管制  

根據勞動部職安署所訂「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內容包括人員及機具的進場管制事項,包括已投保勞保、個人防護具穿 戴完備、可供識別勞工身份的識別證等。許多 營造工地更貼出「本工地禁止使用非法移工」 的布條,藉此宣示所有外籍人力都是合法聘僱, 免除「非法容留」的法律責任。 

就服法第 44 條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二多的 類型,2014 年度全國有 816 件遭處分,較前年 增加 169 件,僅次於第 57 條第 1 款。法界人士 認為,職安法的目的是避免職災發生,提升工 作安全,以此作為管理工作場所聘僱身份是否合理?再者,勞政機關希望工地廣設監視器, 做到所有進出口管制,都涉及到成本,理想與 現實顯然有很大的差距,這些都值得思考。 

律師也建議,工作場所管理人對於身份查核應做到何種程度,建議主管機關應該明確說明, 才能讓業界有所依循,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