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9 月 5 日報導】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如果符合主管機關認定的特殊事由, 可以減免處罰。移民署也依法訂有相關認定與減免處罰標準,為了提供誘因促進主動到案,內政部預告修正減免處罰標準, 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於治安機關查獲前自首,罰鍰可減輕 2 分之 1。
移民署預告修減免標準增第 7 項事由
內政部 4 日預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 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修正草案,該條文針對的是移民法 74 條之 1 第 2 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在 74 條之 1 也有但書,若符合主管機關認定的特殊事由,可以依其標準減輕處罰;因此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目前訂有 6 項得減輕罰鍰 2 分之 1 的特殊事由,包括需要撫育未成年子女、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身心障礙、懷孕生產等。
此次預告修正增訂,若逾期居留或停留者,在移民署等治安機關查獲之前,自行到案並且表示願意辦理出國事宜(包括準備機票費用、申請返國旅行證件、訂購機票、依期限出國),以及會依限繳納罰鍰, 同樣能獲得減免。
未依限繳罰鍰、配合辦證將取消減免
不過條文也明定,針對逾期居留未滿 30 天,而且原來申請的居留原因仍存在,本來就可以依據移民法先按照規定處罰後, 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外國人依移民法第 31 條),因此並不適用此處的減免規定。 另外即使最初自首表示願意配合辦理, 後來卻又沒有依照期限繳納罰鍰,或是未配合申請返國旅行證件,又或者超過移民署限令其出國的期限仍未出國,有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內政部就會廢止原先的減免處分,並且要求補繳罰鍰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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