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動部說明,移工依解釋令規定應連續 14 日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若移工經勞動部登錄至轉換系統翌日起連續 14 日內,未有第 1 順位、第 2 順位、第 3 順位或第 4 順位之同一工作業別雇主登記承接,才可以由其他順位雇主辦理跨業承接;如變更登錄轉換系統之預定工作地點,該 14 日將重新計算。
舉例如下:
(一) 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期間若連續 14 日未有重症家庭雇主以第 1、第 2 順位登記或一般案家庭雇主以第 3、第 4 順位登記,移工才可由其他順位雇主承接。
(二) 製造業等其他工作業別之移工,轉換期間若連續 14 日未有同一工作業別雇主(即雇主以第 3、第 4 順位)登記承接,移工才可以由其他順位雇主承接;不過,對於「重症」家庭雇主則可以在連續 14 日內以第 1、第 2 順位登記承接製造業等其他工作業別移工,從事照顧工作。
勞動部提醒,重症家庭雇主申請跨業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由公立就服機構媒合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且移工如未有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資格時,應在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前,取得補 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 完成 20 小時以上數位學習課程之證明文件,才可以由雇主接續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