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轉換雇主書表修正 持工程契約書影本可承接移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7 月 10 日報導】勞動部近日修正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準則申請書表,配合實務,修正營造業雇主應備文件相關文字,針對營造工程雇主持有工程契約書影本及求才證明者,可以第 5 順位承接營造移工,另配合外國人希望工作區域變更,修正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四國語文版本。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四國語文版本修正  

勞動部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申請書表,自 114 年 7 月 3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以往水電工程行曾有零星個案來申請承接營造移工,又水電工程公會日反映,希望明文化,因此這次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表,在順位說明,第二類外國人營造工作, 營造工程雇主持「工程契約書影本」可以第 5 順位承接。 

勞動部指出,民生水電基礎工程的雇主需持「工程契約書影本」及求才證明,就可以第 5 順位承接營造工人,上限以勞保投保人數 20%來計算,其就安費係以每人每月 1,900 元計算。 另外,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資料,其中外國人希望工作區域,高雄市部分區域變更,「仁武」 原先歸屬在高雄市鳳山及鄰近地區,這次變更至高雄市,又「杉林」原先是歸屬在高雄市岡山及鄰近地區,這次修正改至高雄市鳳山及鄰近地區,因此修正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四國語文版本。 

第 5 順位: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 47 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