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移工|配合新增回收業聘移工 勞動部修訂文件效期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5 月 9 日報導】配合新開放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勞動部同步修正文件效期,規定環境部認定符合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是 6 年,以及初次許可招募函期限 1 年。 

勞動部 114 年 5 月 7 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 114 年 5 月 9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回收業者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雇主應先向環境部申請雇主認定,環境部認定符合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是 6 年, 取得認定函後須辦理國內求才,而後向公立就服機構取得求才證明書,雇主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勞動部指出,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核發的初次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限 1 年,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1 年內檢具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 引進。 

勞動部提醒,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雇主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文件包括環境部認定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抑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影本。